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2019-09-10 15:42:25          编辑:黄天鹤 |          浏览量:134078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案号:株(天)城行罚字〔2019〕第306301号

案情简介: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二十时四十分,罗某涉嫌在天元区尚格大道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收集、运输、处置,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根据省、市、区餐厨垃圾整治工作部署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对违法现场进行实物拍照,制作《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进一步调查确定了当事人在收悉株(天)城行改字〔2019〕第306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

罗某在天元区尚格大道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收集、运输、处置,其行为构成违法。

法律适用:《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经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对罗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行政行政处罚。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罗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罗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城管提醒:

为保障市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餐饮单位源头监管和餐厨剩余物的运输监管是政府重点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在辖区范围内每天不定时不定点抽查餐饮店、食堂落实情况。严格“三个百分百”、“五个到位”,做到宣传统计百分百、合同签订百分百、运输处置百分百;政策宣传到位、排查登记到位、严格执法到位、长效管理到位、考核督查到位。所有餐饮店及食堂餐饮剩余物实行定时定点上门收集,加大私自运输和处置餐厨剩余物的整治力度,明确规定三十桌以下的小型餐饮店的餐厨剩余物的运输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运输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再由泔水收集公司统一集中做无害化处置,泔水收集公司必须做到日产日清,避免二次污染。

(黄天鹤  张颀)


责编:黄天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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